“全案三名目击证人当庭全部翻证!三名被告人中一名被告人全盘翻供,另外二名被告人对证实另一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亦翻供!”2022年2月的一天,苍溪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第一次庭审中出现“意外”,原来预计大概四个小时的庭审持续了近八个小时。如果该案证据最终不能形成锁链,达到确实充分并排除合理怀疑,那么得到无罪判决的概率就会大大增加。
2021年5月11日晚,被告人苟某某与赵某甲相互邀约到苍溪县歧坪镇杨牟寺水电站下游河道捕鱼。当晚22时水电站关闸后,被告人苟某某便携带自制电鱼设备在下游河道开始电鱼,其妻子陈某某用自制的抄网捕捞被电晕的鱼,赵某甲则在水坑的两个出水口处设置地笼网进行捕鱼。随后三人被民警现场查获,扣押捕鱼工具电鱼设备1套、抄网3支、“地笼网”2副及渔获物871尾共计重17.06千克。
在侦查阶段,三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在审查起诉阶段赵某甲却全面翻供,声称之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不属实的,是侦查人员自己记录的话,自己没有使用工具捕鱼,所查获的642尾渔获物均是自己用手在河道干坡上“捡”的。随后,在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讯问和检察机关询问时,赵某甲仍表示不认可犯罪事实,也不愿认罪认罚。
“考虑到赵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全盘翻供,其儿子赵某乙又是当地村党支部书记,虽然目前证人证据方面没有变化,但我建议启动自行侦查进一步巩固加强证据才能做到万无一失。”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案情研判会上,该案的承办检察官作出分析并得到大家一致认可。
于是,紧锣密鼓地自行侦查展开了。检察官来到了案发地苍溪县歧坪镇,分别找到三名目击证人询问并全程录音录像固定证据,同时再次对同案另两名被告人进行针对性讯问,并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到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案发地歧坪镇杨牟寺水电站下游进行实地查看等。在第一次庭审前,所有自行侦查的证据已经固定到位。
“我们没有看到赵某甲使用捕捞工具捕鱼。”果不其然,在第一次庭审时,全案仅有的三名证人均推翻了此前的证言。同案另两名被告人虽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但对此前供述看见被告人赵某甲的犯罪事实在庭上却欲言又止、不敢证实甚至改变供述对辩护人说“没有看见”。
在第二次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审查起诉阶段自行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结合在侦查阶段的执法记录仪视频及讯问录像,有力地锁定了赵某甲的犯罪事实,揭露了其翻供的谎言。赵某甲的辩护人在大量的证据面前,将无罪辩护变更为有罪罪轻辩护,同案另两名被告人对被告人赵某甲的犯罪事实也当庭陆续作出了如实证明,合议庭结合大量证据对三名证人第一次出庭所作的虚假证言不予采信。
“所有证人和被告人全体翻证翻供,原因是什么?有没有人在暗地里妨碍司法?”该案在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作专题汇报后,市院分管领导作出指示,案件宣判并不代表结束,如此异常的司法怪象一定要深挖背后的原因,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经过向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承办检察官发现,赵某甲的儿子赵某乙作为当地的村党支部书记,有威胁阻止他人作证、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于是遂向公安机关提出立案监督意见,目前公安机关已就赵某乙涉嫌妨害作证罪进行立案侦查。
(刘强 四川法治报记者 郝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