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公司资质“借给”别人投标 工人施工中却被醉驾司机撞上
这公司该买单吗?
工人在施工作业中被醉驾司机撞上,带领工人施工的负责人该不该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承担赔偿责任?将公司资质“借给”施工负责人的广告公司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成都市新津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而引起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最终判决由肇事司机承担主要责任,广告公司承担次要责任。
凌晨施工 工人被醉驾司机撞上
2021年4月,成都市新津区某局与四川某广告传媒公司(下称广告公司)签订一份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由钟某康负责组织工人进行施工,钟某康安排杨某荣联系工人。杨某荣根据钟某康的授意,联系了祝某、赵某、李某等7名工人,在钟某康的带领下于2021年8月4日21时开始对新津区五津西路的隔离栏及花箱进行更换。8月5日凌晨4时,余某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撞上了正在修复隔离栏及花箱的项目施工人员赵某、祝某、李某。事故造成赵某当场死亡,祝某九级伤残。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余某峻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广告公司承担次要责任,赵某无责任。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遂向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提出复核申请,但被予以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据了解,余某是钟某康的侄儿媳妇。2021年4月,钟某康借广告公司名义对隔离栏项目进行了投标,广告公司中标后,由钟某康负责施工。
死者赵某家属认为赵某在提供劳务中死亡,广告公司应当承担雇主责任,且广告公司将该项目转包给了无施工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钟某康,钟某康应当与广告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多次与肇事司机余某峻及其保险公司、钟某康、广告公司协商赔偿责任被拒后,赵某家属将前述单位及个人全部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广告公司有无责任
余某峻投保的保险公司对事故发生及责任划分没有异议,认可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余某峻系醉酒后驾驶车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即使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了赔偿责任,也有权进行追偿。
钟某康则对责任划分有异议,钟某康认为项目实际管理人是杨某荣,广告公司不是适格主体,杨某荣才是应当对祝某承担损害后果的雇主。
广告公司同样对责任划分有异议,认为公司与钟某康之间是承揽关系,公司仅将资质借给其进行投标,杨某荣是钟某康通知前往现场施工,并且现场是由杨某荣进行带班、管理,所以杨某荣和钟某康是雇佣关系,赵某是杨某荣通知来工作,所以与杨某荣是雇佣关系。广告公司同时表示,愿意在杨某荣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杨某荣则认为其与钟某康是雇佣关系,且其长期在钟某康的公司工作。钟某康在接到广告公司的工程后,就通知了杨某荣联系工人施工。杨某荣在工程中仅仅是一个联系人,代钟某康向工人发放工资,所以杨某荣不认为其与赵某是雇佣关系。
法院判决 广告公司承担20%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钟某康在交警队的陈述,本次交通事故现场隔离栏、花箱修复更换工程的施工单位是广告公司,钟某康带领工人进行施工,是履行职务的行为,所以本次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由广告公司承担。且钟某康在陈述中多次表示杨某荣是自己的工人,因此杨某荣与钟某康是雇佣关系。在交通事故中,监控画面显示有工人将反光锥形桶放置在二轮车尾部,不能对来车起到警示的作用,广告公司在道路上进行施工作业未按照规定设置防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且将施工的非机动车停放在机动车道,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故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因余某峻系醉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对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予以支持。
因余某峻已和赵某家属在新津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并完成了履行,新津区法院确认以调解协议确定的赔偿标准为依据,确认了赵某的死亡赔偿费用共832320元。扣除交强险赔偿限额18万元后,由余某峻承担80%的赔偿责任,由广告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钟某康垫付的3万元在总额中予以扣减。最终,新津区法院判决广告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祝某交通事故赔偿款100464元。
广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钟某康带领工人施工的行为不满足职务行为的职权性、时空性、身份性、目的标准四大特点,所以钟某康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且《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遗漏案涉事故责任方杨某荣,不应当采信事故认定书,故上诉至成都中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广告公司是机动车隔离栏及花箱项目服务合同中约定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的相对方,且广告公司补充提交的证据形成时间在公安机关询问之后;而钟某康的陈述前后不一致,依据钟某康在公安交警部门陈述,其与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利害关系。因本案涉及被侵权人利益,在无客观证据印证下,仅凭钟某康和广告公司的陈述不能改变一审认定的责任承担主体,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曾昌文 实习生 廖安泰